本文转自:劳动报
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存“四难”
市总工会建议推动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立法
■劳动报记者 张锐杰
快递员、外卖配送员、网约车司机……在上海,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遍布生活的每个角落。据统计,本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超过300万人,其中大多数是外来务工人员。
作为上海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上海城市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,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牵动着社会的心。
在今年上海两会期间,市总工会提交《关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和人民城市理念,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立法的建议》的提案,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进行立法,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提供法治保障。
现状
滞后于平台经济的发展
权益维护机制亟待完善
近年来,本市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连续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。比如,市人大修订《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》,市总工会牵头制定《关于上海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和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本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一定成效,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,表现为“四个难”。
具体来说,“四个难”分别是:由于依附于平台企业,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用工方式呈现扁平化、网络化、跨区化的特征,普遍存在“去劳动关系化”倾向,劳动关系“认定难”;在数据、算法、云储存等多重资源和先进技术的加持下,在冰冷的规则面前劳动者诉求“表达难”;国家及本市有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政策文件,尤其是其中社会保险覆盖与劳动安全举措“落地难”;矛盾纠纷数量上升且类型多样,矛盾纠纷“化解难”等问题。
提案中认为,平台企业内部在制定规则、确定算法时,普遍缺乏意见征求与协商协调机制,导致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相对滞后于平台经济的发展,其劳动定额、收入报酬、劳动保护、职业发展等权益亟需通过民主协商途径予以保障。
建议
在全国范围内率先立法
明确协商协调机制等内容
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“四个难”,市总工会建议基于现有探索实践,以人大常委会决定形式,聚焦协商协调机制建设,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进行立法,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提供法治保障。
提案建议立法聚焦三方面内容:
——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范围。结合人社部办公厅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(试行)》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定义及本市实际,明确建立协商协调机制的重点行业和平台企业,逐步推动协商协调机制向各种类型、业态平台企业的劳动者全面覆盖。
——明确协商协调机制的程序制度。针对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关系非标准化、劳动者组织程度偏低、社会保障欠缺、维权服务缺位、权利救济困难等问题,建议以立法形式对除集体协商以外的协商恳谈、职代会(联合)会议、全网协商协调等方式以及线上协商协调予以固化,确立相应的程序制度,明确政府、工会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、平台企业等参与主体,畅通诉求表达渠道。
——明确协商协调成果的法律效力。现有文件规定了集体合同、集体协议、备忘录等成果形式,但在效力方面尚缺乏明确规定与法律支撑。建议区分哪些可以直接适用、哪些需要转化为企业内部治理制度等情形以明确其效力,以劳动者的“看法”来优化平台“算法”,参与平台决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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